「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構成具有特殊自然人文景觀之地區。
  2.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具有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資源,在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範圍內劃設之地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