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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要」開頭
要保單位
「要保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4條
要保單位
: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
(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
(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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