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要保單位:指下列各目代被保險人辦理投保事務之單位:
    (一)學生學籍所在之學校及接受交換生之學校。
    (二)幼兒就讀之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生就讀之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
    (四)許可學生個人接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主管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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