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警告電傳」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航行警告電傳:指利用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系統,以五一八千赫廣播並自動接收海事安全資訊,航行本國特定海域之船舶得使用四九○千赫或四二○九‧五千赫。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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