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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5條 …或岸臺建立聯繫並傳輸資訊,將水上行動業務之通信現代化。三十、航行警告電傳:指利用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系統,以五一八千赫廣播並自動接收海事安全資訊,航行本國特定海域之船舶得使用四九○千赫或四二○九‧五千赫。三十一、雷達詢答機…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3條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依船舶航行之海域為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非航行警告電傳業務海域及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業務海域,分類如下:一、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二、國際行動衛星強化群呼接收設備。三、高頻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85-14條 航行警告電傳接收機之性能標準,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裝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二、應包括能接收五一八千赫F1B類發射之無線電接收機、信號處理機及列印設備。其頻率容限應為正負千赫,調變率為一佰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