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企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臺商企業:係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且對該第三地區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其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並應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許可。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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