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化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自動化設備:指具自動操作、檢校或監測等功能之設備:破碎機、裝載機、刮運機、挖土機、鑽岩機、鑽土機、反循環鑽機、刨路機、推土機、平路機、壓路機、潛盾機、舖築機、空壓機、打樁機、堆高機、切割機、高壓泵機、夯實機、履帶式鑽堡機、輪胎式鑽堡機、塔式吊車、樓版爬昇式吊車、門形吊車、起重機、工程用抽水機、修面機、大型發電機、測試儀器、測量儀器、工程用千斤頂(大型)、振動機、鋼筋彎紮機、粉刷機、垂直帶打設機、清掃機、出碴機、噴漿機、轉筒篩、震動選別機、磁力選別機、風力選別機、水力選別機、堆料機、泥沙清洗機、泥沙搓揉機、粉碎機、污泥處理機、泥沙脫水機。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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