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指經第四條所定審議會審議認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主要適用於罕見疾病病人營養之供應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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