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法設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復康巴士之服務提供單位。
    (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提供單位。
    (四)依社會工作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核准開業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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