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原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終身學習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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