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業高含氮製程」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石油化學業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製造程序。
(四)丙烯-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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