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殊性工業區:指工業區內容納下列類別之特殊性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四分之一者:
    一、金屬冶煉業:
    (一)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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