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工業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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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5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58條 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3條 …條第三項規定削減污染物。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特殊性工業區之四周設置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排放標準規定,且所排空氣污染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五倍以上。四、以稀釋方式稀釋廢氣,使廢…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2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特殊性工業區,指工業區內容納下列類別之特殊性工業,且其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四分之一者:一、金屬冶煉業:(一)以礦石為原料之金屬冶煉工業,包括煉銅、鋅、鎘、鋁、鎳、鉛、鋼鐵等工業。(二)以廢鐵為原料之…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3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者,應於開發前提出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前項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特殊性工業區基本資料:(一)開發單位、總…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4條 …。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其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後,應會商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5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緩衝地帶,指設置於特殊性工業區區界內四周之綠帶、隔離水道、行政管理設施或其他非屬生產製程之設施。特殊性工業區毗鄰海域或寬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河川或坡度陡峭不適開發利用之山坡地者,其鄰接面不須設置緩衝地帶。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7條 新設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緩衝地帶之面積不得少於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二。二、緩衝地帶之最小寬度應依下式規定:W=3√A(A為工業區總面積、單位為公頃;W為緩衝地帶最小寬度、單位為公尺),且…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8條 擴大或變更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於新設時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緩衝地帶設置,應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辦理;於新設時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於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其監測項目如下:一、氣象監測項目:(一)風向。(二)風速。(三)溫度。(四)相對濕度。(五)降雨量。二、一般空氣污染物監測項目:(一)懸浮微粒(PM10)(二)細懸浮微…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1條 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選定原則如下:一、應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氣象資料及適當之空氣品質擴散模擬,選擇監測設施之位置。二、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處。三、設置於敏感受體聚集處。四、考慮污染源之分布,設置於最易發…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2條 特殊性工業區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含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煉焦工業及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之一者,應於所在鄉(鎮、市、區)及所在鄉(鎮、市、區)周界緊鄰之鄉(鎮、市、區)…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4條 特殊性工業區應於下列規定期限內,依本標準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完成相關資料:一、新設之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內任一屬特殊性工業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正式運轉日前。二、擴大之特…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應依下列規定時程及監測頻率辦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一、新設之特殊性工業區於區內任一屬特殊性工業之固定污染源設置完成正式運轉日起;擴大之特殊性工業區及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成為特殊性工業區者,於區內任一增設之屬…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免進行該項空氣污染物之監測。但特殊性工業區內屬特殊性工業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固定污染源涉及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變更者,該項空氣污染物監測頻率,自該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有效起始日起,恢復…
- 行政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第19條 …自動記錄輸出訊號之設備,其紀錄值應註明監測刻度值及監測時間。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中心之監測數據,應與特殊性工業區所在地及空氣品質監測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其監測設施之輸出訊號及電訊傳輸設施,應符合中…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