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任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特任人員: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及司法院秘書長。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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