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產生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物質產生量:指生產報表中所記載當季物質製造量之總和,若該物質徵收類別非為廢棄物且不適用免徵比率者,當其製造之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減扣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其減扣量以該物質之產生量為上限。
    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產生量需與該繳費人當季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量總和相同。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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