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洪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貯留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之設施,且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重力排放方式優先,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滯洪池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二)得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與建築基地透水、保水設施合併設計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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