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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2條 …準用詞定義如下:一、最小滯洪量:指建築基地應提供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最小總體積。二、透水、保水設施: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或設施。三、滯洪設施:指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貯…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積之新建建築…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5條 …依本標準規定辦理:一、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二、依農業發展條例個別興建之農舍。三、依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並已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提送出…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7條 本標準有關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最小滯洪量計算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3條 …建築物,除本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
-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救災設施使用。三、地下作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或滯洪設施使用。四、面積在零點零五公頃以上,兼作機車、自行車停車場使用。五、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公共設施,經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作臨時使用。六…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6條 …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 行政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28條 滯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應依據災害潛勢資料、出流管制、逕流分擔、河川區域、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興建計畫,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 行政水利法 第83-13條 新建或改建建築物應設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其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應參考建築法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