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量」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溫室氣體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2. 溫室氣體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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