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之二氧化碳當量。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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