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下列資產:
    (一)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二)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
    (三)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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