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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民」開頭
民生必需品
「民生必需品」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2條
民生必需品
:指食米(以糙米為主)、食用油、食用鹽、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準備計畫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指定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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