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理由」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1. 正當理由:指變更後規格性能及其相關內容,不低於當初審查結果及要求程度,且足以確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原則之達成,並應兼顧整體審查程序之公平性。
  2. 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3. 正當理由:指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者。
  4. 正當理由: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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