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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