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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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指犬、貓及偶蹄類、單蹄類、禽類、鳥類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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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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