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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植」開頭
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
「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61條
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
:指以醫療或外科方式,將非主動式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或人體自然腔道內、替代上表皮、眼表面,並保留於人體內三十日以上,且僅能藉由醫療或外科方式取出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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