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植入式非主動醫療器材:指以醫療或外科方式,將非主動式醫療器材之全部或部分植入人體或人體自然腔道內、替代上表皮、眼表面,並保留於人體內三十日以上,且僅能藉由醫療或外科方式取出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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