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有線廣播電視信號處理設備:包括電視變頻處理器、電視調變器、電視解調器、信號結合器及其他相關之設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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