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