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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放」開頭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
: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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