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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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3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二…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指具有輻射防護與廢棄物貯存功能、廢棄物吊卸設備及輻射監測系統,且供存放重量大於三千公斤、活度大於三百七十億貝克備供最終處置放射性廢棄物之廠房或場所。
  4.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以下簡稱貯存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輻射監測設備。二、具有火災偵測受信及消防設備。三、具有洩水收集功能及取樣設備。四、具有廢棄物接收、偵檢、操作監控及貯存之功能。五、訂定最高貯存活度或…
  5.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
  6.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輻射設備、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輻射防護師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