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指具有下列系統之一,以改變放射性廢棄物核種濃度、體積、形態或其他物理、化學特性之廠房或場所:
    一、每日處理量達二十五公斤以上之焚化、熔融或高溫裂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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