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12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
  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條 …、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審查費。二、參加主管機關辦理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測驗之審查費及測驗費。三、核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或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證照費。四、換發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
  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2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二、興建、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三、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二百萬元;…
  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指具有下列系統之一,以改變放射性廢棄物核種濃度、體積、形態或其他物理、化學特性之廠房或場所:一、每日處理量達二十五公斤以上之焚化、熔融或高溫裂解系統。二、每日處理量達一公秉以上之液體放射性廢…
  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核發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或貯存設施最長為四十年,最終處置設施最長為六十年。
  6.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高級運轉員。處理設施內主要作業流程與運轉安全、處理效率相關之設備或儀具,應由運轉員或高級運轉員操作。負指揮或調度責任之處理設施主管人員,應取…
  7.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施運轉執照之設施經營者。三、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輻射防…
  8.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意外事故處理之督導及管制。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審查。八、低放射性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廢棄或轉讓之審查、檢查等管制事項。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調查之…
  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7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由合格運轉人員負責操作。運轉人員之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1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8條 …屆滿為止。本法施行前,已負責操作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設施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運轉人員,得繼續操作原有設施。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取得合格之資格。
  11.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以下簡稱處理設施)之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二、防震設計,能確保設備及結構之安全。三、廢棄物處理系統、設備或組件之設計能抑制劣化、防止洩漏,並考慮減少廢棄物容積。四…
  12. 行政核能安全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存設施之安全管制。六、核子原料、燃料及其設施之安全管制。七、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證照之核發及管理。八、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安全之相關研究及管制技術發展。九、其他有關核物料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