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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