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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放」開頭
放射性併合毒害性
「放射性併合毒害性」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放射性併合毒害性
: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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