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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放射性併合毒害性,指人體由於接觸、攝取或吸入放射性物質而引起之輻射傷害及化學毒性傷害,所共同造成之生理症狀及其續發性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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