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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核子設施經營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停止或終止其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財務保證:一、賠償核子損害完竣且無再發生核子事故或核子損害之可能時。
二、核子物料運送完成時。
三、核子設施除役完畢或免於監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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