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核子設施經營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可,停止或終止其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財務保證:一、賠償核子損害完竣且無再發生核子事故或核子損害之可能時。二、核子物料運送完成時。三、核子設施除役完畢或免於監管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