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工作人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志願工作人員:指由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召募、訓練及實習,並領有志願服務證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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