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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志願工作人員,指由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召募、訓練及實習,並領有志願服務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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