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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廚」開頭
廚房
「廚房」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2條
廚房
: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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