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學校教職員:指下列人員(以下簡稱教職員):
    一、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之助教(以下簡稱新制助教)。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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