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者。
  2. 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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