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基因轉殖: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技術,將外源基因轉入植物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之現象,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
    但不包括傳統雜交、誘變、體外受精、植物分類學之科以下之細胞與原生質體融合、體細胞變異及染色體加倍等技術。
  2. 基因轉殖:指使用遺傳工程或分子生物等人為方式,將外源基因轉入水產動植物細胞中,使表現具外源基因特性或改變受體水產動植物本身特性之技術。
    但不包括雜交、誘變、細胞融合及多倍體誘發之技術。
  3. 基因轉殖: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轉殖基因殖入種畜禽之個體、體細胞、胚胎細胞、胚幹細胞或生殖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或移置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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