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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