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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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 行政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第8條 …,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前項各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報備技術合作開始日期。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之相關文件,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