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營業場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固定營業場所:指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礦場及建築工程場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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