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設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回收設備:指具有回收原(物)料之功能,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污染防制設備,其回收量和回收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回收量=S-S0;單位為kg/hr。
    (二)回收率=(S-S0)/S×100%。
    S:經密閉排氣系統後,進入回收設備前之污染物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S0:經回收設備後逕排大氣之污染物質量流率,單位為kg/hr。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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