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合法建築物: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並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審核認可之建築物;
    (一)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1.房屋稅籍證明。
    2.戶籍遷入證明。
    3.用水、用電證明。
    (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1.建築物登記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
    3.建築物所有權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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