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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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第4條 …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不得變更為不合其他法令規定之使用。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三、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有修建必要者,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2. 行政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3條 …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三)房屋稅籍資料、門牌編釘證明、自來水費收據或電費收據。(四)其他證明文件。
  4.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四、重建計畫。五、其他經直轄市、…
  5.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一)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並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二)第四條第三款所定之名冊。(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民眾意見。前項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應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7.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及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參加,並以傳單周知更新單元內門牌戶。前項公聽會之通知,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二條第…
  8.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組成之組織審議。
  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分別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一)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二)土地登記謄本或其電子謄本。(三)…
  1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應自受理收件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
  11.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通知,應連同已核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或計畫送達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前項應送達之資料,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
  1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或報核後,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認有所有權持分人數異常增加之情形,致影響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或報核者,得檢具相關事實及證據,請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
  13.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3條 都市更新會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起人為…
  14.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會之會員,為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之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但更新後建築物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滿後,以公告期滿之日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會員。
  15. 行政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0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出席,並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出席者之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經…
  16.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2條 …辦法所稱權利變換關係人,指依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換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及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
  17.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3條 …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之面積。四、更新前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限制登記權利人、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名冊。五、土地、建築物及權利金分配清冊。六、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18.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應由實施者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定之,協調不成時,準用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估定之。前項估定之價值,應包括…
  19. 行政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10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其應領之補償金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
  20. 行政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3條 …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三)已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改善完竣。(四)五年內未曾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明火表演許可。三、表演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
  21.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
  22.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災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97條 …導線、電纜及設備與房屋、橋梁及其他構造物間隔係以政府機關認定合法建築物為依據。若原線路已符合間隔規定,後設之構造物及其他設備,應考慮其設備之安全間隔。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儘量避免跨越房屋。若技術上無法克服時,得跨越之…
  24.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二、申請…
  25. 行政水災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災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
  26. 行政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河川局對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經實地勘測認確屬不符第八條審核基準之規定者,得報由水利署移請建築主管機關依法廢止或變更其建築執照並限期令其拆除或改善;其已領有執照之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之建築物,亦同。河川局對前項…
  27.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災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依下列規定簡化程序:一、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查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28.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7條 災區非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天然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
  29.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1-1條 …多之建築物。二、第二類保護物:除第一類保護物之外,供人居住之合法建築物。儲氣槽自其外緣至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符合附表一規定。但符合附表二設有相關安全措施者,得縮短其安全距離。前項安全距離以申請籌建時,…
  30.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3條 …法規定取得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或合於建築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之合法建築物。二、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自治條例所許可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構造物。四、依廢止前臺灣省違章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