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律名詞解釋
「區」開頭
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條
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保障地區民眾安全,針對核子事故所訂定之地區性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
核子事故
核子反應器設施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緊急應變計畫區
整備措施
應變措施
復原措施
指定之機關
民眾防護
掩蔽
碘片
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基本計畫
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