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初任委任、薦任或簡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之管理才能發展訓練。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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