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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列」開頭
列管化學物質
「列管化學物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2條
列管化學物質
: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混合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HCFCs)及溴化甲烷(MethylBromide,CH3Br),不在此限。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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