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化學物質」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列管化學物質:指蒙特婁議定書列管之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包括原生、回收、回用及再精製型態之化合物或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以上之混合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氟氯烴(Hydrochlorofluoro-carbons,HCFCs)及溴化甲烷(MethylBromide,CH3Br),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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