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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共」開頭
共同管道
「共同管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共同管道法
第2條
共同管道
: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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