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共同管道: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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