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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軍警專用電信管道,及其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公共工程共同管道。
  2. 行政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營建相關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主辦機關於民間參與社會福利設施及共同管道、污水下水道、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觀光遊憩重大設施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其設施等營建相關公共建設,有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而有強制接管營…
  3.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4.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管道:指構成共同管道之獨立空間。二、幹管:指容納傳輸區域性之公共設施管線(以下簡稱管線),須藉供給管引至用戶之管道。三、供給管:指容納供給用戶管線之管道,包括支管、電纜溝及纜線管路等。四、標準部:…
  5.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共同管道工程應辦理下列調查:一、地形調查。二、地質調查。三、地下水調查。四、土地使用調查。五、地下結構物及管線調查。六、道路交通量調查。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調查。
  6.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7.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
  8.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6條 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不得小於一公尺。但因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做必要之調整。
  9.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7條 共同管道標準部內部空間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淨高:幹管不得小於二百二十公分;供給管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但支管因管線容量需求、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二、淨寬:依收容管線所需…
  10.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辦理共同管道工程結構設計時,應分析及計算下列情況:一、軟弱地盤沉陷之影響。二、地下水引致上浮力之影響。三、地震之影響。四、地盤液化之影響。五、對鄰近結構物之影響。
  11.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共同管道防水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混凝土結構體應使用水密性混凝土,外表應使用防水材料保護,接縫應能防止地下水滲入。二、外露於地表之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採阻隔措施,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12.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
  13.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共同管道特殊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出入口及通風口得留設於人行道或道路中央分隔帶。但不得影響行人及行車安全。二、自然通風口及強制通風口採交互配置。三、自然通風口兼作出入口使用時,其入口應採通風效果良好之格柵板,並依實際…
  14.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3條 共同管道應於縱向低窪處留設集水井,並配置格柵蓋及抽水設備。集水井應具備分離沈砂及沈泥之功能。
  15.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4條 共同管道覆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承受設計載重及吊起之應力。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人行道舖面間應具水密性,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四、配合人行道景觀進行美化。
  16.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5條 共同管道應符合下列安全規定:一、防火:電纜被覆具耐燃功能或使用防火材料包裹,管道中依實際需要配置消防設施或留設防火區隔。二、防爆:管道內之設施具防爆功能。三、防破壞:管道之開口處設置阻隔設施;出入口樓梯及通風口下方設置截…
  17.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6條 共同管道得依實際需要配置下列設備:一、通風設備。二、照明設備。三、給水設備。四、受配電設備。五、消防設備。六、有害氣體偵測設備。七、警報設備。八、標誌。九、監控管理中心。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設備。
  18.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7條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19.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
  21.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共同管道系統公告後,申請計畫性挖掘該系統內之道路者,應依下列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
  22.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通盤檢討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一、配合都市發展或都市計畫之變更。二、配合交通設施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
  23.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年期內之需求規模推計。九、實施建設進度、經費及財務計畫。十、共同管道種類及平面配置;其配置圖之比例,不得小於一千分之一。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
  24.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二、管線之需求年期。三、共同管道構造物之耐久年期。四、道路建設計畫年限。五、共同管道種類。
  25.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及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規劃書、圖,應載明第二條第二項之公告事項;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書、圖,應載明第五條之事項。
  26.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共同管道種類。二、共同管道實施建設進度。三、禁止挖掘道路範圍及期間。
  27.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完成之共同管道工程之下列資料,建檔保管:一、共同管道工程平面圖。二、開工、竣工日期及竣工圖。三、共同管道工程記事表。四、共同管道收容管線數量表。五、共同管道管線使用配置斷面圖及數量表。六、其他有關共同管道操…
  28.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2條 主管機關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共同管道系統構造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平面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30. 行政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於確定共同管道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其使用邊界以不超過共同管道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一.五公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