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6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6條 共同管道外壁距離私有地界不得小於一公尺。但因道路線形變化或人行道寬度限制等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核可,得做必要之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